第一条:为了控制烟草危害,保障公民身心健康,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,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:本校领导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制度,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。
第三条:本校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。
第四条:我校有明显的禁烟标志。同时,校内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,没有附有烟草广告的的标志和物品。
第五条:本校禁烟监督员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,并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;
(二)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。
(三)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。
第六条:本单位教职员工等有义务劝阻进入本校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;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。
第七条: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禁言监督员,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,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本校。
第八条:本条例根据卫生部80号令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而制定。
第九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